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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战略投资者应愿履行职责,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

2026年01月30日 51110 次浏览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将第六条修改为:战略投资者应愿履行职责,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帮助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内在价值,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产业投资者应具上市公司同行业或相关行业重要战略性资源,能带动上市公司产业技术升级或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盈利能力提升。资本投资者应能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改善治理和内部控制,增强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需与战略投资者签战略合作协议,披露相关信息,审计委员会需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履行核查义务,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发表意见,持续关注战略合作情况。若未按要求披露或履行职责,证监会将追究法律责任。(证监会)